中国结算发布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日前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以先前对沪伦通机制下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对沪伦通机制下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其中,存托凭证的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兑回和做市业务。
附件:《细则》
中国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落实2015年10月习近平主席访问英国及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成果,扎实推进沪伦通这一深化中英金融合作,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经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程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今日正式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伦通存托凭证,是指基于上交所与伦交所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及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细则》对沪伦通存托凭证涉及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为沪伦通存托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奠定了制度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细则》以本公司前期发布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现行规则为基础,根据沪伦通业务开展需要,对沪伦通机制下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规定。《细则》未作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公司关于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
下一步,中国结算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在《细则》框架下,进一步制定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南,稳妥有序推进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准备工作,确保沪伦通登记结算业务的平稳落地、稳健运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