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对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负,现对全省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9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不能提供购买发票,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3%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有关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及各设区市、县(市、区)确定的最新标准为准。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