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的函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的函》(深地税函[2011]28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局对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5000元≤月租金<2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44%(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
三、月租金≥2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
← 上一篇
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