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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根据 2018.01.0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持有 a 类和 b 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本文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 号。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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