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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条款修订]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第二点第五项修改为“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的四项成本金额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确定。

四、核定四项成本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类型适用的核定标准,分别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的四项成本=不同类型对应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清算建筑面积

五、本通知中不同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未调整期间,2008年以后竣工的开发项目暂按2008年标准核定。 [条款修订]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第五点修改为“本通知中不同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未调整期间,2008年以后竣工的开发项目暂按2008年标准核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未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

  房地产类型   竣工年代   核定单位成本(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  及底商   2001及以前   1386
  2002   1402
  2003   1469
  2004   1502
  2005   1486
  2006   1512
  2007   1586
  2008   1798
高层住宅  及底商   2001及以前   2425
  2002   2435
  2003   2621
  2004   2807
  2005   2769
  2006   2790
  2007   2987
  2008   2997
  多层办公   2001及以前   2270
  2002   2270
  2003   2511
  2004   2502
  2005   2450
  2006   2480
  2007   2738
  2008   2700
  高层办公   2001及以前   3130
  2002   3113
  2003   3414
  2004   3370
  2005   3295
  2006   3330
  2007   3670
  2008   3844

说明:多层是指七层及以下的住宅或办公楼,高层是指七层以上的住宅或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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