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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凡要求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饲料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范围;

(二)有无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储存设施;

(三)有无对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进行常规指标检测的技术手段;

(四)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能否做到单独核算。

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企业至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具体检测单位名单附后)办理有关检测事宜。[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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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9号),本条款自2017年9月30日废止。

三、经检测合格后,企业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

四、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饲料产品合格证

五、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经认真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上级国税机关免税通知后,才能给予企业免税照顾。

六、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检测和审核手续,否则,国税机关停止其免税,并有权追回相应已免的税款。

申请免税企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偷税论处,并取消其免税资格。

七、各地要建立免税饲料产品的企业档案,加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监控。市、地国税局于年终后一个月内,将所辖免税企业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利润总额、免征增值税税额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国税局。

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单位地址:合肥市金寨路48号

邮编:230022

电话:3519419

法人代表:张启友

单位名称:安徽省分析测试中心

单位地址:合肥市濉溪路312号

邮编:230031

电话:5145589

法人代表:邓志普

单位名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单位地址: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编:230022

电话:3412941

法人代表:程静

单位名称:地矿部安徽测试中心

单位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39号

邮编:230001

电话:2884117

法人代表: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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