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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科委: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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