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 国税发[2009]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京财税[2010]9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0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288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67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3]1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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