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略)
2、2008年北京市承担地方商品储备单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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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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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略)
2、2008年北京市承担地方商品储备单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