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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略)

2、2008年北京市承担地方商品储备单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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