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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和《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税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系指将企业或一项经营业务的整体经营权租赁或承包给他人,并由承租或承包人自负盈亏,不包括企业对其内部成员实行单项经营指标考核的“企业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2009年10月14日《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财税[2009]1253号 ),本法第一条、第二条于2009年1月1日被废止。

三、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营业税纳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86号文件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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