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本篇法规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2018年10月19日发布;2018年10月19日实施)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对《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9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26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京财文〔2010〕195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305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专项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并对本市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促进实现首都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标。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教育、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申报与执行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教委于每年9月根据全市教育整体规划和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发布下一年度市本级教育投入指南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指南。
第六条区(县)教委根据市级投入方向指南,结合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编制申请市级教育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报区(县)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区(县)财政局(基本建设项目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地区财力,审核、确定区(县)教委申请项目。区(县)财政局、教委(基本建设项目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共同商定项目的排序后,申报项目纳入基础教育项目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有关项目申报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八条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年度投入方向编制项目预算。
第九条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应在加强项目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预算申报管理。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实事工程、折子工程以及其他当年急需解决的重点工作。
(二)符合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市、区(县)年度教育发展中重点、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完成评审流程并审定的教育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基本建设项目需取得立项批复。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完整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施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预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年度投入方向以及审核结果,结合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经市财政局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及时按照原经费批复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审查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项目和下年度项目。当年年终未下达的备选项目以及延续性项目,经区(县)财政局、教委、市级相关部门确认,作为下年度项目纳入滚动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科目按照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十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到其他单位、其他项目上。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
第十六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按照管理职责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再支持(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区(县)两级财政、教委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强化区域内教育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资产的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市和区(县)相关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需要进行招投标的,要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招投标。
第十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基本建设支出项目结余资金执行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区(县)两级教委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市、区(县)两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履行相应审批职责;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经费要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区(县)财政局会同教委等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级项目要按照《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管理各项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两级财政局、教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要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接受市、区(县)两级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
第二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建设程序、未及时编报竣工决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内容等行为,市、区(县)两级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理处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9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