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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下放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我局发布该公告。

二、纳税人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根据公告第一条,纳税人符合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全部停产、遭受自然灾害情形,造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并由区县(分)局审批;除上述困难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区县(分)局审核,由市局审批。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规定,提交以下资料: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6、银行对账单;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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