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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保证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正常征管和政策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新政策的时间

自2008年11月1日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均按 财税[2008]137号 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关于各税种具体征管工作

(一)关于契税征收工作

在建委提供首次证明前,由纳税人出具《首次购房承诺书》作为首次购房证明。[条款失效]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 自2011年9月26日起废止。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个人销售住房的,不再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内容。

(三)关于印花税征收工作

凡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印花税的区、县局、分局,应将此政策及时告知代征单位,保证准确征收税款。[条款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本法规第二、三条自2018年8月15日起修订。 修改如下:

二、关于各税种具体征管工作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个人销售住房的,不再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内容。

(二)关于印花税征收工作

凡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印花税的各区(地区)税务局,应将此政策及时告知代征单位,保证准确征收税款。

附件:首次购房承诺书(略)[条款失效]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法规附件自2011年9月26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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