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区、县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作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问题

1、经与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协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普通标准住宅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时,可按栋号掌握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后)

2、为简化征管手续,对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暂缓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的时间问题

1、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含预售房收入)15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于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1号)本法中的第二条第一项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

2、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三、关于合作建房办理纳税登记手续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合作建房的,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时,将合建方的基本情况在有关栏目注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后)

四、关于预售综合楼预征比例问题

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楼预售价款,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1号)本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自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略)[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1号)本法中的附件1自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