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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47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57号)同时废止。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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