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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号,简称《公告》),结合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及近期部分区、县局、分局的反馈意见,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告》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18位税务登记号,但在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应据实刻制税务登记号,应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税号位数保持一致。

二、开具发票时加盖财务章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换刻发票专用章。

三、纳税人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请按北京市公安局《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见附件)办理。

四、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公安局网页

(http://www.bjgaj.gov.cn/web/detail_getArticleInfo_281748_col1159.html)

查询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

附件:

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

1、单位申请刻制新型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除企业外,各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各级单位均需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相关材料)、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市属企业由治安总队办理,区属企业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到公安机关办理申刻手续;

2、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经办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到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印章刻制完成后,企业在印鉴留存卡上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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