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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中央在沪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本市地方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地方财税部门审核批准。

3.本通知在执行中有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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