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和上海市水产总公司1993年底库存中计划内的平价、高价汽油、柴油,作为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对1993年底库存中议价部分的汽、柴油应如数补征消费税。
二.对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等中央部署单位1993年底库存中非统配的汽、柴油应补征消费税。
上述单位非统配汽、柴油1993年底库存油量为负数的,则不再补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单位以外的一切经营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年底的库存汽、柴油油量,应全部补缴消费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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