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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据了解,《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下发后,各地在实际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契税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执行口径不够统一的问题。为规范契税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双方成交价格,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范围包括:

(一)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所记载的受让人应向财政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的土地价款。

(二)土地受让人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受让人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要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四、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直接豁免、先征后返、作价投资等方式减免上述土地价款的,不应减计契税计税依据。

五、土地受让人取得土地后发生的拆迁补偿、整治等土地开发费用,不属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范围。

六、在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转让方缴纳的划拨土地收益金,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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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0号),本文第六条于2012年12月28日被废止。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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