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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市委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规范船舶交易中的普通发票管理,维护船舶交易的正常秩序,现就“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发票套印“01”监制章。发票规格为210Ⅹ110,一式六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报销凭证联),第三联为船舶过户联,第四联为销售单位记帐联,第五联为报代理方税务机关联,第六联为提货联。发票使用4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二联发票联的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荧光墨。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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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4号),本篇法规第一条中的“发票使用4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于2015年4月30日废止。

二、重庆市范围内,凡具有固定的船舶交易场所和相关交易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从事船舶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对未按规定使用《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局要切实加强《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定期加强检查,确保发票的安全。

四、原船舶交易所使用的发票自2007年3月31日停止使用,由当地税务机关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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