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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31号)、《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7〕14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101号)的调税政策,现将我市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做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31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101号)文中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基本折旧费系数由1.16调整为1.13;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中系数由1.10调整为1.09;税率由10%调整为9%。文中其他内容暂不变化。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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