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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6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兼并企业凡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等事项。

二、对集体企业在兼并中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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