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即从2000年9月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分期转入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具体分摊的时间及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对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冲减营业额的具体时间及比例。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80号),本法规第二条自2006年8月8日被废止。
三、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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