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通过云南省饲料监察所检测,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对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饲料产品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已通过检测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不再重新检测。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以及原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新产品,须从其饲料产品生产经营之日起45日内通过云南省饲料监察所检测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其产品免税时间按饲料产品生产经营之日起执行;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生产企业,其饲料产品免税时间为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时间。
三、对饲料免税生产企业实施年检抽查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饲料免税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对年检抽查不合格的饲料免税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自年检抽查当月起5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内(5个月)其年检抽查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一律不予免税,并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整改期结束后再次通过抽检,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才能享受免税政策。[以上条款失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