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基金的优惠政策通知如下,希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浙地税[2016]13号 ),本法自2016年8月31日起第二、三条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内容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4号),本法规第二、三条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内容自2017年10月18日起废止。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条款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浙地税[2016]13号 ),本法自2016年8月31日起第四条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4号),本法规第四条自2017年10月18日起废止。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款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本法第五条自2012年6月21日起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浙地税[2016]13号),本法自2016年8月31日起第五条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4号),本法规第五条自2017年10月18日起废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的新型合作组织,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准确把握征免界限,防止忽视统一法规,简单执法,越权行事。要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结合实际,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