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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将近期一些县市咨询的有关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法规第一条自2014年9月1日起被废止。

二、报业集团向利用网络订阅电子报刊的用户收取的费用,属网络信息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为客户提供婚纱、婚车、照相、录影等婚庆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只提供婚纱、婚车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则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法规第三条 “如只提供婚纱、婚车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则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9月1日起被废止。

四、单位和个人为宠物提供养护、美容、寄养、清洁等各种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未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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