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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邮电通信业务的营业税政策,加强征管,经研究,现将各地反映的有关邮电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包括移动通信公司、联合通信公司、传呼台等)从事电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移动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联合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以及邮电通信网之间的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然后减去分割给其他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法第一条、第二条于2014年9月1日被废止

三、对单位和个人受邮电部门委托代办邮电通信及其他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部门代本系统以外的信息台办理电话信息服务,可根据其收入全额减去支付给信息台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邮电部门以外的信息台办理电话信息服务,可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103号),本法第四条于2010年3月15日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本法规第四条自2012年6月21日起被废止。

五、对邮电部门、移动通信公司、联合通信公司等单位当期实际收到的电话费滞纳金,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法第五条于2014年9月1日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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