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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纳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15年1月1日—3日元旦放假调休连续休假3天,4月4日—6日清明节放假补休连续休假3天,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连续休假3天,10月1日—7日国庆节放假调休连续休假7天(以上休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休假日),申报纳税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5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如下表:

表见附件。(略)

请各单位将2015年各税种各征期的具体时间及时通知广大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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