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个别国税机关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因将专用发票的代码或起止号码错误写入企业IC卡,并将这些专用发票作废或录入作废、失控专用发票库以保证本地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不受影响,但对省内其它市、县和全省的综合存根联采集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也直接影响到其他企业(即正确发票受票方)的正常申报抵扣。因此,省局要求各基层国税机关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在将专用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写入IC卡时应认真进行核对,并督促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应将机内代码、号码和纸质代码、号码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已错误发售专用发票应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企业如已错误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当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前提下,才能做作废处理,并将作废的专用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报主管国税机关。[条款失效]

根据2016年8月1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本法规第一条于2016年8月15日被废止。

二、追回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回退处理,将正确的专用发票代码、起止号码重新写入IC卡。

三、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将错开的专用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及作废情况报告省局。

四、由于做了作废处理,造成其他单位相同代码、号码正常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作废方国税机关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以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抵扣申报。

五、基层国税机关必须严把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关,不得接受错误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防止错票信息进入稽核系统。

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处理,并告知所属防伪税控企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立即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