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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联合浙江省财政厅对2010年12月31日前实施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次公告中,2010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主体由各级财政机关(不含宁波)统一划转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含宁波)。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条款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本法中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6年9月2日废止。

2、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3件)

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条款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本法中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6年9月2日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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