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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第七款“清算组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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