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13号公告)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31号公告)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请已办理商事登记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于2017年9月1日起,到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行政登记。其中:未经行政审批已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20日前办理行政登记;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登记换证时间另行通知。
逾期未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相关要求及资料报送请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和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查询下载。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1212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钱元峰,0571—85278602,朱建华0571—85866531,李亦恬0571—85828621。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1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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