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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房屋交易提供的涉税资料公告如下。

一、个人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含复印件)

(二)房屋转让合同

(三)转让房屋房地产权证(含复印件)

二、个人房屋交易申请相关税收减免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一)转让方减免营业税以及转让方或承受方减免个人所得税

1、转让五年以上住房。转让五年以上住房减免营业税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提供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2、婚姻关系转移房屋。夫妻之间转移房屋提供结婚证(含复印件);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提供离婚证(含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分割协议。

3、特定关系无偿赠与房屋。直系亲属关系以及赡养、抚养义务关系下无偿赠与房屋,提供证明特定关系的公证文书,或者能证明转让方和承受方上述特定关系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4、继承房屋。法定继承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者产权人死亡证明(含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二)承受方减免契税

1、普通住房。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2、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提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者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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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5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自2015年10月21日起废止。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7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农村居民购买住房” 自2014年5月1日起废止。

3、拆迁还房。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购房),提供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含复印件)。

4. 婚姻关系转移房屋。夫妻之间转移房屋提供结婚证(含复印件);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提供离婚证(含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分割协议。

5、法定继承房屋。法定继承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者产权人死亡证明(含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上述转让方、承受方提供资料相同的,只提供一套资料。本公告未列举事项,按相关税收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家庭住房信息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出生年月日

保有住房套数

--

--

--

家庭成员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家庭成员及住房情况真实、准确,本次 (填写"购买"或"转让")住房(坐落地址: )为家庭唯一住房,特申请减免 (填写"契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税收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登记机构查询记录

经办人: 查询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登记机构(章)

说明:

1.本表适用于申请享受"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税率"或者"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

2."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包括其父母。

3."与申请人关系"填列丈夫、妻子、儿子、女儿;或者父亲、母亲。

4.申请人构成为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各方应分别填报该表。

5.本表一式两份,房屋登记机构、地税部门各一份。

6."房屋登记机构"为交易住房所在地区(县)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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