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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6]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2016年开始,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进行备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作为受理备案的必备要件。企业2015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同样实行备案制。

二、从2016年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受理企业申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在8月底前批量转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向企业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

三、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税务机关转请鉴定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鉴定资料进行现场鉴定,或告知企业通过登录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大平台进行网上鉴定。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于项目鉴定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提请市科委鉴定。2016年鉴定工作将在9月启动,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来函信息,在10月底前分别出具适用于2015年、2016年项目的鉴定意见,并书面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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