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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知企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西永综保区、保税港区管委会:

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实行办法》(详见附件1),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均可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商品排除。6月1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并启动2000亿美元产品排除程序,由美方企业和协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排除(详见附件2)。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开放平台持续关注、做好信息宣传,并通知辖区重点企业排查确认符合排除条件的商品,指导企业做好网上申请工作。为更好开展此项工作,请各单位持续收集各辖区内企业主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并及时报送我委(联系人:贺南翔,电话及传真,62669591)。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中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

二、可申请排除的范围

可申请排除的范围为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第一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 500 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 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 160 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 号) 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第二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 号)所附的附件 1-4 商品。以上两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三、申请方式和时间

申请主体应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第 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起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第二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 2019年 9 月 2 日起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四、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排除一个税则税目(8 位,下同)商品填报一份表格。申请排除多个税则税目商品的,每个税则税目商品分别 填报一份表格。同一个税则税目商品,企业已经向行业协(商) 会提交信息,且已由行业协(商)会汇总填报的,企业不能 重复填报。

申请主体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 要求,完整填报排除申请信息,并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以下三方面申请理由: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对相关申请主体所填报排除申请将不予考虑。 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 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应政府要求、法律政策需要等原因除外。

五、排除清单的公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 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的意见,并按程 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 301 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附件2:

美国对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排除申请方式

一、美国2000亿关税加征产品排除申请地址

http://exclusions.USTR.gov

二、排除申请时间

自2019年6月30日起启动运行。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

三、USTR公告原文地址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Procedures_for_Requests_to_Exclude_Particular_Products_from_the_September_2018_Action.pdf

四、美方客户可提前提交以下信息

(一)联络信息;

(二)产品10位美国海关编码;

(三)详细的产品描述;

(四)申请人处在的贸易环节;

(五)产品在美国的可替代性;

(六)产品在第三国的可替代性;

(七)寻找替代产品所作出的尝试;

(八)2017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采购原产于中国的该产品数量和金额;

(九)2017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采购原产于第三国的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

(十)2017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采购原产于美国的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

(十一)公司2018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

(十二)该产品是最终产品还是生产最终产品所需的;

(十三)自2018年9月开始征收额外关税是否对贵公司或其他美国利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害;

(十四)其他支持性信息;

(十五)您是否申请过340亿清单和160亿清单涉及产品的排除;

(十六)该产品是否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或者和“中国制造2025”或其他中国的产业政策相关;

(十七)其他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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