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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5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6]16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9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3号)转发给你们。各局应对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限北京地区)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北京有色金属铸造厂 北京东三环北路2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退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玮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请依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本法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自于2009年1月12日被废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70%的规定。

2.《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规定。

4.《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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