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与其它金融业务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59号),本法规市局补充部分第一条于2009年8月12日被废止。
二、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国债利息收入,应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其他收入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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