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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中明确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统计,清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6号《通知》中所附《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中,“企业类别”的各行业均应按企业现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他”中统计,并注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户数。

三、各分局要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领导,并把清查工作与组织收入,规范管理,强化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清查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四、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分局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并于6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本文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于2007年8月6日失效。

199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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