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各局对所辖的拍卖行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5月底之前进行税务登记,并于6月20日之前将清理登记的结果上报市局一处。

2、由于拍卖行拍卖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各局要对拍卖情况及拍卖收入加强管理,对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要建立具体的审核报批制度。

3、对拍卖行拍卖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取得的拍卖收入一律于1999年5月1日起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上条款失效]

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4号),本法规中的市局补充内容自2015年6月30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1999年3月11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