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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4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我市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征管,请依照执行。[条款失效]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12号),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于2007年8月6日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4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据你局反映,财政部以《关于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批复》(财债字[1999]52号)第四条规定,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核定利润计划22亿元。上交所得税7.26亿元,请按季预缴”,对此,你局要求明确对该行的所得税的计划和管理问题。经商财政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国有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由税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管理下达的财务指标,不能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请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加强对交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据实及时将应缴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不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批复财务计划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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