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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缴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确保我市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转,保证稽核系统发票信息的准确性。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关、停、并转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又面临关、停、并转的企业,在上缴专用设备前将开票数据拷贝软盘上缴税务机关。

二、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税务机关及时收缴其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并将收回的专用设备上缴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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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本法第二条自2011年9月30日起废止。

三、企业严禁将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作废。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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