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自2007年8月6日发布部分废止本文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被废止 。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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