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银行业等代收费地税发票延长使用期限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第三项第(七)条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银行业等代收费地税发票延长使用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银行业等代收费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可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二、2016年8月3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发票事项另行下发明确规定的,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