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