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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需同时具备《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方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本文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于2007年8月6日废止。

200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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