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1、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2008年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我省农村信用社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2号)暂缓执行。
2、关于季度预缴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对核定征收企业原有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政策同时废止,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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