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恒、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44号)和《关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46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从2004年起,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略)
1、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2、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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