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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扩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用地及配套用地的请示》(京政文[2002]2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其开展建设,同意在一期规划面积15.8平方公里基础上,向京津塘路以东和凉水河以西两个方向扩大,规划面积约24平方公里。其中,京津塘路以东约1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京津塘路以东,大羊坊路以南,大羊坊路及通马路以西,凉水河以北;凉水河以西约1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凉水河以西,旧头路以东,六环路及新凤河以北。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工业发展用地及配套用地后,要坚持“三为主,一致力”的方针,科学合理进行开发建设,注意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办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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