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合并后前期亏损弥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的前期亏损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2]197号)收悉。东莞雀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东莞”)和东莞美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美极”)系瑞士雀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分别投资设立的两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经国家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批准,雀巢东莞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与雀巢美极合并。合并后,雀巢东莞为合并后的存续方(总厂),雀巢美极为存续企业的分厂。合并前,雀巢东莞已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满,进入正常纳税年度;雀巢美极仍处于亏损年度,至合并时,仍有1996年至1998年的累计亏损1.25亿元尚未弥补。合并后的2001年度,雀巢东莞(包括雀巢美极分厂)共取得税前利润约为1.89亿元。现雀巢东莞申请用合并后总厂所产生的利润,弥补合并前雀巢美极所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雀巢东莞可否用合并后总厂所产生的利润,弥补合并前雀巢美极所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并前雀巢美极所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首先逐年用合并后雀巢美极分厂所产生的利润弥补;当年不足弥补的,可从雀巢东莞总厂当年所产生的利润中预先弥补,待雀巢美极分厂以后年度产生利润时,再重新弥补其已由雀巢东莞总厂预先弥补的亏损。亏损重新弥补后,雀巢东莞总厂用于预先弥补雀巢美极分厂亏损的利润数额,应按照雀巢东莞总厂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雀巢美极分厂在以其自身利润全部弥补了其前期亏损后,方可作为其获利年度及计算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