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长我省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期限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你省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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